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执3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蓝海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60585960。
法定代表人陈雪梅。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
***赔偿申请执行人17773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566元,诉讼费192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截止2020年11月1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39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浩轩
审判员 陈宝良
审判员 赵志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