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

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726行初49号
原告: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北路281号义乌市政府行政3号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义乌市中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义乌市中福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