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民辖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吴书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九号路北侧20号。
法定代表人:董延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
负责人:张延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3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原审法院驳回。为便于诉讼,上诉人仍然请求将案件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山东省广饶县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洪武
审判员  呼振泉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