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路南地税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68850027。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开发区9号路北侧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65201192E。
法定代表人:崔志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8085615M。
法定代表人:马宗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九号楼北侧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229XU。
法定代表人:李宪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崔志勇,男,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执行人:孙玉玲,女,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志勇、孙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319000元、复息64874.45元、罚息1179937.50元及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复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2020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执4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吴胜林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燕海飞
书记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