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5民初2232号
原告: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宪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金帅,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二路**。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1394元,由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敏
书记员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