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民初3318号
原告: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九号路北侧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229XU。
法定代表人:董延明,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23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37924。
法定代表人:徐健,经理。
被告: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986124Y。
法定代表人:许孝和,总经理。
原告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5.12元,减半收取计847.56元,由原告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 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