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5财保30号
申请人: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九号路北侧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229XU。
法定代表人:李宪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