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5财保11号
申请人:成都市天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兴城大道1955号成都(北部商城)西部国际家电交易中心2号楼2幢2单元16层10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DDYDU1P。
法定代表人:张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10837447。
被申请人:四川中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东区(高州国际花园)2幢4单元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2AEF08E。
法定代表人:黄丙才。
申请人成都市天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川中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6448.75元。申请人成都市天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天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6448.75元。
申请保全费2852元,由申请人成都市天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谭召君
书 记 员 曾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