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5财保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市天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兴城大道**成都(北部商城)西部国际家电交易中心**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DDYDU1P。
法定代表人:张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10837447。
被申请人:四川中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高州国际花园)******用代码:91511529MA62AEF08E。
法定代表人:黄丙才。
成都市天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中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川1525财保11号民事裁定,已冻结四川中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6448.75元。成都市天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天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中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6448.75元的冻结。
申请保全费2852元,由成都市天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谭召君
书 记 员 曾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