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525执保70号
成都市天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市天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账号为1730××××3323账户内的存款466448.75元。经执行,本院已对上述账户进行冻结,现冻结了银行存款261581.9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