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8执异246号
申请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普照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兰军,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游敏锐,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吴君,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成都中启科尼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36号28幢6层8号。
法定代表人:兰军。
我院在执行***与兰军、游敏锐、吴君、***、成都中启科尼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川0108执218号,申请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将(2016)川0108执218号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中,申请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易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