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08执2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兰军。
被执行人游敏锐。
被执行人吴君。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都中启科尼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兰军、游敏锐、吴君、***、成都中启科尼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