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海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div>
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71146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海建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71146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