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81民初2956号
原告尼得科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建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海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尼得科电梯(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4元,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尼得科电梯(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倩
法官助理 王海鑫
书 记 员 陆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