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建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海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8759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C座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80572923。
法定代表人:董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泽成,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海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96号1幢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84506B。
法定代表人:沈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雷,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均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海建建设有限公司的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海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
原告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变更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本诉诉讼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纳的18721元退回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海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纳的反诉费5875元退回给被告(反诉原告)海建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赵 燕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