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6民初278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司机,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6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四川力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9楼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力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计1,143元,案件公告费560元,二项合计1,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