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02民初1325号
原告:岳阳经济开发区东日建材厂,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荷乡二王村段头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岳阳君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挂扣农业银行A区5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岳阳经济开发区东日建材厂与被告岳阳君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告岳阳经济开发区东日建材厂于2020年2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经济开发区东日建材厂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