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22民初3404号
原告:***,男,生于1958年3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5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男,生于1968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2号2栋2**2层附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4922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兴均,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瑞旺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9.00元,减半收取计149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勇
人民陪审员 陈 芬
人民陪审员 邓 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