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民初230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均,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生于1973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均,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精鼎兴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雁门乡通山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9年3月2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精鼎兴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精鼎兴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