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鼎兴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精鼎兴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民初230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均,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生于1973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均,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精鼎兴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雁门乡通山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9年3月2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精鼎兴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精鼎兴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