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振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3106苏州市吴中区振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3106号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36号。
法定代表人:倪韬。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兰、赵丹凤,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大道太东路2596号。
法定代表人:万卫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王巧玲,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且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舒 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