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8086号之一
原告:苏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27号金沙国际B-514室。
法定代表人:林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元,苏州市姑苏区开诚法律服务所。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36号。
法定代表人:倪韬。
被告:苏州吴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36号。
法定代表人:毕坤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吴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73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93元,由原告苏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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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江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