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488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6月17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苏轩盛达消防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泉路888号8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景红,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琴,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振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36号。
法定代表人:倪韬。
被告:***,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撤诉理由
原告苏州苏轩盛达消防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苏轩盛达消防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苏州苏轩盛达消防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浦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金徐珩
书 记 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