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9775号
原告:苏州奥维斯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路8号4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636号。
法定代表人:倪韬。
原告苏州奥维斯智能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奥维斯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奥维斯智能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奥维斯智能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