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

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1802民初4921号
原告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思达
书记员  李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