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4559号
原告: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2.6元,减半收取3606.3元,由原告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柴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