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天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5388号 申请人:***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长征村***凌***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与被告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国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鄂0111民初127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保利国际公司银行存款81683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鄂0111民初127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现申请人以(2021)鄂0111民初12716号民事裁定所做的财产保全措施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公司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16837.5元,不足部分以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折抵。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 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