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电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4222号
原告:武汉华电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武钢购物中心东侧)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华电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高娟独任审理。
审判员 高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