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263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方建副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8UYU6G,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花苑38幢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北区奔***达食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1MA1TK36R1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民主二村91-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72574792H,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A座66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方建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北区奔***达食品商行、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4民终206号民事判决书。因新北区奔***达食品商行、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常州市方建副食品有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了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411执2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荣
审 判 员 倪 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昊
书 记 员 张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