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水岸花某某种植基地与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836号 原告:北京水岸花***种植基地,经营场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双磨村南。 经营者:***。 被告: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水岸花***种植基地诉被告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水岸花***种植基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水岸花***种植基地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张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