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09民初2806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告:黑龙江省农垦****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八五四农场十一作业站二排二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乾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新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垦****粮食经销有限公司、黑龙江乾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