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姣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4民初5359号
原告: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詹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彭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姣,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姣确认股东资格纠纷一案后,经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确认被告**姣持有的湖北楚通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0.2%股权的所有权,为确认股东资格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北楚通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路5号。故而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慧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魏强
书 记 员 彭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