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6131号
原告: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俊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玉山,系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瞿桂东
书记员周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