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美风风能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美风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丰电电力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3民初763号
原告:沈阳美风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路10号5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7835485X6。
法定代表人:姜国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黑龙江丰电电力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西南街(长盛街南一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MA18X6KBXO。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美风风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丰电电力运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美风风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美风风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石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美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