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良品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6582号
原告: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向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杨华华,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良品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蕾。
原告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良品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良品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4元,由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陆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