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1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何向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合群路达亨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民终14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并对上述案件强制执行,已将本案109917.03元案款及执行费4548.76元扣划至本院,被执行人自动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申请本院终结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全案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终结上述裁决书的全案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民终149号民事调解书全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