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289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翔,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春雨,江苏熙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恒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霍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滕达,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琦(代理上述两被申请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代理上述两被申请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
法定代表人:何向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恒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289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恒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生效,苏州恒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判决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苏州恒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应当予以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恒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凌 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丽丽
书 记 员 陶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