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1***20号
原告: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高梁桥斜街***号院5号楼404-5室。
法定代表人:周成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政企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政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政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租赁押金80175元整;2、被告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全部返还押金之日止(自2017年2月15日,暂计至2018年3月14日,利息为408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就租赁位于***区高梁桥斜街x号院x号楼x层x的办公用房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所承租房屋每月租金为80175元,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九,房屋租赁押金于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除抵扣应由原告承担的费用外,应如数返还。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续租房屋两个月。2017年2月14日,原告腾退承租房屋,16日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结清了所有费用,并得到被告确认,同时被告答应随即将租赁押金全部退还。后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促退还押金,被告却屡次承诺屡次食言,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时至今日仍未兑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较大困扰和财产损失。
被告***辩称,我同意退还押金,但是现在没有钱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4日,中国政企公司(承租人、乙方)与***(出租人、甲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中国政企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区高梁桥斜街x号院x号楼x层x号房屋用于办公,租期自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15日,租金每月80175元,押金80175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后中国政企公司支付了押金。2016年11月22日,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后双方租期于2017年2月15日届满,中国政企公司按约退还房屋,***未退还押金。***认可应于2017年2月15日退还押金。
本院认为,中国政企公司与***依法建立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租赁期届满,中国政企公司已按约履行义务,***理应按约退还押金,故本院对于中国政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租房押金80175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退还押金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秋
人民陪审员*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