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2民初662号
原告:贵州海悦科技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经济开发区甘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宝,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六盘水凤凰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大道北侧云路东侧山海观天下一栋二单元4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海悦科技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盘水凤凰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海悦科技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以被告六盘水凤凰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海悦科技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海悦科技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海悦科技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