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2民初11176号
申请人:贵州海悦科技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海悦科技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955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海悦科技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955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谭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