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龙秀之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库车县鑫宇青松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库车龙秀之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923民初2483号
原告:库车县鑫宇青松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
法定代表人: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玲,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库车龙秀之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
法定代表人:龙渊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库车县鑫宇青松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库车龙秀之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库车县鑫宇青松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库车龙秀之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县鑫宇青松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车县鑫宇青松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库车县鑫宇青松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晓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