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25487号
原告:东莞环阳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旧村振鹏街1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PWTE46。
法定代表人:付国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燕,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26号南岗二工业园12栋厂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8061C。
法定代表人:陈恒留。
原告东莞环阳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
经审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粤03破申5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鸿荣兴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金明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郑礼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