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环阳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初2743号
原告:东莞环阳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旧村振鹏街1号A栋,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4UPWTE46。
法定代表人:付国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燕,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26号南岗二工业园12栋厂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8061C。
诉讼代表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东莞环阳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交纳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7430.81元。后因本院受理被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1)粤0305民初2548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并向原告出具补交案件受理费7430.81元的通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环阳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30.81元,减半收取3715.40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3715.405元,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李 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开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