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11民初3618号
原告深圳市宇通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元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9285B。
法定代表人唐仙云。
委托代理人王华琳,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晓玲,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26号南岗二工业园12栋厂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8061C。
法定代表人陈恒留。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欠其货款,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99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20年10月9日起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直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3、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利息计算标准变更为5.77%(LPR的1.5倍),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2020年11月9日起算。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宇通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9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99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年利率5.77%为上限)。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12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向 睿
书记员 孟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