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破申535号
申请人:广州德珑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汪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宁,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旭辉,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恒留。
申请人广州德珑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深圳市鸿荣兴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粤03破申576号案件中申请本院对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粤03破申576号民事裁定,受理深圳市鸿荣兴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已在(2021)粤03破申576号案件中裁定受理深圳市鸿荣兴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广州德珑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法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提出对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广州德珑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