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1财保1号
申请人:卢丽霞,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邢台九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西黄村镇北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现林,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韩广,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
申请人卢丽霞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韩广名下房产(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南侧、永强路东侧新世纪嘉园65号楼1至2层商业102号),保全价值2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韩广名下的位于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南侧、永强路东侧新世纪嘉园65号楼1至2层商业102号房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卢丽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武梦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