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148号
申请人:***,女,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邢台九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西黄村镇北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3199109703。
法定代表人:张现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侯少轻,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
原告***诉被告邢台九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侯少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邢台九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侯少轻名下1,000,000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九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侯少轻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泽洪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杜欣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