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九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邢台九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148号之一
原告:***,女,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邢台九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西黄村镇北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3199109703。
法定代表人:张现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侯少轻,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诉被告邢台九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侯少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泽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欣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