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107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李岩,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西黄村镇北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3199109703。
法定代表人:张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海、丁长青,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0元,减半收取计9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