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亿莱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35903号

原告: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忠实里南街甲6号楼11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景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烜,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阳,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亿莱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634室。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千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琪,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亿莱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烜、姜新阳,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千里、史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72 000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2 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对其自行投资的亿莱恩燕郊尚街影院进行“燕郊尚街亿莱恩影院结构加固改造及室内装修设计”项目招标。2016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程设计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中标。2017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河北燕郊尚街亿莱恩影院工程结构改造、装饰装修设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款88 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20 000元,剩余合同款尚未支付。经过多次索要,被告以涉案工程未能进入施工流程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原告的实际工作量支付了308
000元的设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设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仅仅收到过原告交付的《平面功能规划图》电子版和《结构改造图纸》,这两份图纸都没有双方公司的盖章,也没有经过我公司的确认,剩余图纸被告没有收到。从原告提交的三张图纸签收单来看没有原告和被告的盖章,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签收单上的图纸。即使原告实际交付了图纸也只是完成了一部分的工作,合同约定的空间效果图、装饰设计扩初图、空间配饰设计方案原告没有交付过被告。合同第六条约定了合同的付款条件,涉案的工程没有报批报建,也没有竣工验收,不满足支付条件。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了图纸的设计周期及交付时间,即使原告完成了相应图纸也是违反合同约定设计周期擅自赶工完成的,并且相应图纸也没有经过被告确认。原告在知道涉案项目要停工的情况下,恶意赶工向我方索取设计费。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月9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河北燕郊尚街亿莱恩影院工程结构改造、装饰装修设计,合同款共计880 000元。设计内容包括结构加固改造设计、二次结构、室内装饰方案、扩初、施工图、软装配饰设计。合同约定原告需要完成的合同义务:“乙方应根据设计工作进度计划向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包括:方案设计:平面功能规划图;结构设计:结构改造;室内装饰方案设计:空间效果图;施工图设计:装饰设计扩初图,全套装饰设计施工图(含二次结构、水暖电等系统二次改造图);软装配饰设计:空间配饰设计方案。注:平面布局图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完成,结构改造设计周期为平面确认及相关鉴定报告提供后15个日历日内完成。装饰设计阶段空间效果图方案及扩初图设计周期为结构改造报批报建后50日内,全套施工图在结构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完成。如因甲方原因未及时确认每个阶段的设计图纸而造成的交付延误,图纸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关于付费条件双方合同约定:“设计收费880 000元,共六次付费。在合同签订后8个工作日内付费88 000元,在结构改造图纸交付并报批报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20 000元,在结构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平面布局结构改造竣工实际情况调整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32 000元,在结构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且装饰效果方案按结构改造竣工实际情况调整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76 000元,在结构改造竣工验收合格且装饰施工图及软装配饰设计方案按结构改造竣工验收实际情况调整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76 000元,在装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88 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平面功能规划图》《结构改造施工图》,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款 308 000元,剩余款项尚未支付。后,由于被告原因,工程并未进行报批亦未实际施工。

庭审中,就工作完成情况,原告提交《图纸确认签收单》三张佐证,签收单显示内容为《结构改造加固施工图、二次结构设计施工图纸质版蓝图》《机电专业全套图纸》《装饰专业全套图纸》,签收人为杜某,签收时间分别为2017年2月16日、2017年1月13日、2017年3月18日。原告提交《效果图》《平面功能规划图》《结构图》《结构设计图》《机电报批图》《装修施工图》《消防报批图》佐证,其中《结构图》《效果图》《装修施工图》中有杜某签字,签字时间为2017年2月16日及2017年3月18日。被告认可杜某系本案项目工作人员,但不认可杜某签字的真实性,亦不认可其有权签订签收单。经询,被告不申请对杜某的签名进行鉴定。

此外,原告提交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出具的《北京亿莱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工作函》,显示被告认可其收到“设计说明、消防设计专篇、材料说明、拆改加固钢结构清单及报价单、平面方案二、机电消防图”。工作函中还载明:“暂因业主方提出其他要求,我司正在与业主方协商。协商结果未确定之前评议完成确切时间无法确定,特请贵司先予暂停工作,待收到我司书面复工通知后,再行根据我司要求开展下一步工作。因我司造成的设计图纸最终交付日期延迟,贵司顺延交付时间即可。”2018年5月10日,原告出具《燕郊尚街亿莱恩影院装修项目设计费支付函》载明:“我公司接到贵公司的通知,因贵公司单方面原因,此项目暂停,贵公司要求我公司等候消息。但我公司相关工作已经完成,平面布局设计、结构改造图纸、消防报批图纸、SU草图大师设计成果、效果图等工作均已完成。从设计理念角度来讲,平面布局阶段占总项目的比重为40%,效果图阶段占总项目的比重为20%,消防报批图阶段占总项目比重为12%。依据以上比例,我公司申请贵公司支付明细如下:平面设计工作(贵公司已签字确认)23.2万元,消防报批图工作(贵公司已签字确认)6.96万元,剩余部分工作,我公司已完成工作,贵公司尚未确认部分,申请贵公司酌情支付10%报酬5.8万元。”

原告主张其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图纸并交付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被告认为,所有图纸未经报批报建,《空间效果图》及后续图纸设计条件均不满足。并且由于项目暂停,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无法成就,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为被告进行工程结构改造、装饰装修设计工作,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款。被告主张工程尚未实际进入施工阶段,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但工程未进入施工系被告原因导致,故对被告相应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合同款数额,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是否将图纸交付被告一事,原告提交了签收单、工作函等证据佐证,被告不认可杜某的签字,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佐证;被告不认可杜某有权签收材料,但杜某系被告本案涉及项目工作人员,其签收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对被告相应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认定被告签收了相应材料。但原告所提交签收单、工作函等证据显示内容无法与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完全对应。对此,双方均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

关于原告完成的工作量,原告提交的图纸等证据内容无法与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完全对应,原告自行出具的《燕郊尚街亿莱恩影院装修项目设计费支付函》中也能显示出其已经接到被告暂缓项目的通知,且原告自认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双方对于图纸设计顺序进行了明确约定,未实际进入施工确会对图纸的有效性产生影响。综上,原告未就其主张的完成全部设计内容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本院结合原告工作成本、未能完成工作原因等情况,酌情予以判定合同款数额。

关于违约金,由于工程未进入实际施工,双方对于付款数额存在争议,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亿莱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款十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20元,由原告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220元(已交纳4760元,剩余14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亿莱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雪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君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