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7558号
原告:***,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北京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果园18号楼3层302。
法定代表人:李景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阳,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2.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2197150元;3.要求被告以219715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2019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兴隆西街×号房屋,租赁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2019年8月1日开始,被告未支付任何租金。2020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告知函通知其支付租金,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3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为马某,承租方为被告,原告作为马某的代理人签字。且原告主张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其向被告出示过马某出具的《授权委托协议》。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应为被告与马某。现原告依据被告与马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起诉被告,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对于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君斓